宁波车辆过户

发布时间:2019-12-28 14:04:34    浏览:124032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和车牌号都需要变更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车牌核发地车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并携带以下资料原件: 


①、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②、双方半身照(背景无要求,普通自拍也可,电子图片即可);


③、行驶证; 


④、登记证书;


                                       注意事项*必读




①、申请过户登记前车辆必须0违章,0罚款;


②、所有人是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公章;


③、车主必须保证所有资料(包括行驶证、登记证书、身份证、居住证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④、涉及车辆因事故、改装、变造等引起的车身、轮毂、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等改动一定要提前详细告知;


⑤、属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⑥、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过户登记: 

       ①、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②、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③、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④、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等非法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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